一、遗产继承的比例如何划分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每一位继承人都将获得平等的遗产份额。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同一顺位的各位继承者可能会得到不等额的遗产分配:
(1)对于那些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以及无法承担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遗产分配环节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给予更多的遗产份额。
所谓的生活存在严重困难,是指这些继承人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收益或是其他可靠的生活来源,导致他们难以维系基本的生活质量。
而无法承担劳动能力,则是指那些未成年人因尚未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又或者是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等缘故,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部分乃至全面的削弱或剥夺。
(2)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那些曾经对被继承人付出了大量的赡养或扶养之责,或者长时间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该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
这里所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之责,是指那些对被继承人肩负起法定的抚养、扶养及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向其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请完善]支撑或主要的劳动力援助。
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则是指这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关心且互相照料。
(3)如果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并未履行其应有的抚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阶段,他们的遗产分配份额应该被减少甚至被完全剥夺。
这些肩负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在具备履行这些责任的条件下,若拒绝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阶段,他们就不应该得到任何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遗产份额。
(4)经过继承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和商议后,他们也可以选择放弃平均分配的原则,选择实现不均等的遗产分配方式。
假设在同一顺位的每个法定继承人拥有的条件基本相同时,这些继承人就可实行平均分配,也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协商,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非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继承的时效是多久
关于遗产继承方面,有明确的时效期限为两个月。倘若遗赠人未能在该期间内表示出对遗赠的接纳意愿,便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然而,对于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等问题,其时效性则并无具体时间规定。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继承者所立的合法且有效的遗嘱获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被继承人逝世之际,其所留下的个人所有财产以及法规允许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均可成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每一位继承人都将获得平等的遗产份额。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同一顺位的各位继承者可能会得到不等额的遗产分配:
(1)对于那些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以及无法承担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遗产分配环节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给予更多的遗产份额。
所谓的生活存在严重困难,是指这些继承人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收益或是其他可靠的生活来源,导致他们难以维系基本的生活质量。
而无法承担劳动能力,则是指那些未成年人因尚未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又或者是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等缘故,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部分乃至全面的削弱或剥夺。
(2)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那些曾经对被继承人付出了大量的赡养或扶养之责,或者长时间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该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
这里所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之责,是指那些对被继承人肩负起法定的抚养、扶养及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向其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请完善]支撑或主要的劳动力援助。
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则是指这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关心且互相照料。
(3)如果有能力承担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并未履行其应有的抚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阶段,他们的遗产分配份额应该被减少甚至被完全剥夺。
这些肩负法定抚养、扶养及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在具备履行这些责任的条件下,若拒绝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阶段,他们就不应该得到任何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得到微不足道的遗产份额。
(4)经过继承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和商议后,他们也可以选择放弃平均分配的原则,选择实现不均等的遗产分配方式。
假设在同一顺位的每个法定继承人拥有的条件基本相同时,这些继承人就可实行平均分配,也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协商,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非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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