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引发的婴儿死亡赔付标准说明如下:
首先,我们将讨论医疗费用的理算方式。
这是以医疗事故对患儿产生的人身损害为基础,根据实际的治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医疗投入计算金额,然后凭借相关证明资料予以支付,然而,这并不包括原发性病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接着,我们会关注住院伙食补贴这部分。
它的计算依据主要参考当地医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对于伙食的补助标准加以确定。
再者,如果病人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话,那么其陪护费的计算依据就是发生医疗事故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雇员全年平均工资水平来衡量。
接下来是丧葬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进行理算即可。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精神损失补偿费的问题。
这个金额是由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居民年均生活标准来决定的。
如果医疗事故导致了儿童的死亡,整个补偿期限的长度最多不可超过六年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事故导致死亡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妥善解决方式如下:
1、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先行达成自发的和解协议;
2、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解决;
3、最后,在前述途径均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然而,上述三种化解争议的手段并非可以随意调整或并行使用,而应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亦即,首当其冲的应当是由医患双方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紧接着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最终若仍未找到妥善解决方案,方能将此纠纷提交至人民法院进入司法裁决阶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关于医疗事故引发的婴儿死亡赔付标准说明如下:
首先,我们将讨论医疗费用的理算方式。
这是以医疗事故对患儿产生的人身损害为基础,根据实际的治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医疗投入计算金额,然后凭借相关证明资料予以支付,然而,这并不包括原发性病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接着,我们会关注住院伙食补贴这部分。
它的计算依据主要参考当地医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对于伙食的补助标准加以确定。
再者,如果病人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话,那么其陪护费的计算依据就是发生医疗事故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雇员全年平均工资水平来衡量。
接下来是丧葬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进行理算即可。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精神损失补偿费的问题。
这个金额是由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居民年均生活标准来决定的。
如果医疗事故导致了儿童的死亡,整个补偿期限的长度最多不可超过六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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