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显著且严重的恶化,以至于其无法正常运营;企业存在着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期达到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企业已经明显丧失或可能即将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企业出现了丧失或很可能丧失对债务的履行能力的其他可能性情况。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责任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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