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责任承担之归属,主要应依据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或个别债务加以判断,其具体标准根据债权与债务形成的源头进行判定:
首先,在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方面,此类债权与债务将会被视为共同权益与义务,并采用可确定比例共享和负担的方式处理;
其次,鉴于对共同子女抚养所产生的债务,理应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各自子女及长辈的养育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视作责任人的个别债务。
此外,恋爱中的同居者若以自身名义向外借款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应仅由其中的一方承担,但倘若一方无力承担此项债务,并且另一方意欲为其分担,债主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的。
然而,在另一方并不打算承担此份债务且其又并不列入共同债务范围的前提下,作为债主此刻应当及时寻求合适的债务人进行清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同居期内某一方所负之责属于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向外举借的债务,同时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有权向双方索要其应得的权益。
事实上,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共同监管、利用、获得收入、作出处置,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要条件是,该财产只能是从同居期间获取的,其次是,必须满足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持有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同居时期所产生之财产分配问题,法律上遵循的是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原则。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共识,而调查证实双方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且其中一方存在配偶,那么法院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参照有利于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做出判决。相应地,我们可以将以下规定归纳如下:
首先,针对同居期结束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或收入,其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持有者本人。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此过程中对持有人提供了资金支援,或在获取这些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助作用,那么这些财产或收入就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具体的份额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在获取财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贡献程度来决定。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范畴。如果是按照份额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如果一方自愿赠送对方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视作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并且在同居期间并不长久,或者因为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返还部分财物。
此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并尚未痊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关于未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责任承担之归属,主要应依据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或个别债务加以判断,其具体标准根据债权与债务形成的源头进行判定:
首先,在因为共同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方面,此类债权与债务将会被视为共同权益与义务,并采用可确定比例共享和负担的方式处理;
其次,鉴于对共同子女抚养所产生的债务,理应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对各自子女及长辈的养育所引发的债务应当视作责任人的个别债务。
此外,恋爱中的同居者若以自身名义向外借款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应仅由其中的一方承担,但倘若一方无力承担此项债务,并且另一方意欲为其分担,债主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债务的。
然而,在另一方并不打算承担此份债务且其又并不列入共同债务范围的前提下,作为债主此刻应当及时寻求合适的债务人进行清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同居期内某一方所负之责属于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向外举借的债务,同时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有权向双方索要其应得的权益。
事实上,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他们共同监管、利用、获得收入、作出处置,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首要条件是,该财产只能是从同居期间获取的,其次是,必须满足遵从法律法规规定应归双方共同持有的条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