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离婚之后,未继续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二人都有权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必要援助的义务。
关于这类探望权益的具体实施办法、起止时间等问题,允许双方自行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提交至具有司法部门职能的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在行使此类探望权利时,假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法院会依照法律程序暂停探望活动;
待出现相应的停止原因消除之后,将恢复原本的探望权利。
总体来说,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主要是指在离婚后未继续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亲生父母中的某一方所享受的,可以与年幼子女进行探问、联络、会面以及共同生活短期待遇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离婚之后,未继续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二人都有权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必要援助的义务。
关于这类探望权益的具体实施办法、起止时间等问题,允许双方自行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提交至具有司法部门职能的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在行使此类探望权利时,假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法院会依照法律程序暂停探望活动;
待出现相应的停止原因消除之后,将恢复原本的探望权利。
总体来说,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主要是指在离婚后未继续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亲生父母中的某一方所享受的,可以与年幼子女进行探问、联络、会面以及共同生活短期待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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