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停车费标准应由谁制定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定价形式问题,我们请您知悉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都已经根据其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及停放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和决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
市场自主定价、政府指导定价,以及政府统一定价。
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类型的停放服务,其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或政府统一定价执行。
关于我们生活中的小区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时并未对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意味着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将同样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反之,倘若合同中有明文协议规定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相应的,收益也是归属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共享。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设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地面停车服务以每辆车每月为单位进行收费,其收费上限设定为人民币70元;针对临时驶入该范围的社会机动车辆,在其首次停靠时间不计入收费范畴之内,而自超出首次停靠时间起按照每小时人民币2元的标准计算费用(倘若不足一小时则视为一小时计算),每日累计最高收费额度为人民币10元(仅限于24小时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带以及其他依法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地区,在此类区域停放车辆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停车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定价形式问题,我们请您知悉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都已经根据其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及停放服务供给需求情况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和决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
市场自主定价、政府指导定价,以及政府统一定价。
其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类型的停放服务,其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或政府统一定价执行。
关于我们生活中的小区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时并未对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意味着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将同样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反之,倘若合同中有明文协议规定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相应的,收益也是归属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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