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骑车意外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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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骑车上班摔伤通常不视为工伤,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履行职责时的暴力事件、职业病、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事故等。特殊情况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等。工伤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或职工本人/亲友向社保部门申请,逾期可适当延长。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维权。
上班途中骑车意外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上班途中骑车意外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您所提到的骑车上班途中意外摔伤问题,并不符合职场中的工伤定义。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当员工遭受的损害结果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方可认定为工伤。

经过深入研究并参考相关法规,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员工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这种状况无法被视为工伤。

但是,值得解释的是,有几种情况下,员工应该被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期和地点,因为工作本身而遭到意外伤害的;

其次,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性工作时,遭遇意外伤害的;

再次,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为履行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此外,如果员工患有职业病的;

又或者,如果他们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离岗处理问题,但却因为这个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因为这起事件失去了行踪;

最后,若员工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并非自己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地铁、渡轮、火车事故产生的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在这些情况下,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对于职工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也应视同于工伤:

第一种情况是,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然发病或者在抢救48小时内无效去世的;

第二种情况是,当职工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及公共权益的行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职工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公务受伤残疾,已经获得了战时伤残军人证明的人员,那么在他加入到现今工作单位后,如果旧伤再发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此外,如果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必须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确定诊断为职业病的那一天算起,在30天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认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以内,工伤职工或其最近亲朋好友、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班途中骑无牌摩托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发生的自行车滑到事件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所谓“工伤”,主要是指由企业生产活动或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源性因素而引发的突然而又意外的身体组织损害,例如因职工职业安全事故所导致的生命与健康短期损害以及因化学药品误用所致的急性伤害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事故中的物质补偿与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交通事故索赔:涉及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事项;

3.工伤待遇:对于受到伤害的员工,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4.交通事故索赔:此外,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还可以索取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以及餐饮补贴费用等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您所提到的骑车上班途中意外摔伤问题,并不符合职场中的工伤定义。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当员工遭受的损害结果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方可认定为工伤。

经过深入研究并参考相关法规,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员工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这种状况无法被视为工伤。

但是,值得解释的是,有几种情况下,员工应该被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期和地点,因为工作本身而遭到意外伤害的;

其次,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性工作时,遭遇意外伤害的;

再次,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为履行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此外,如果员工患有职业病的;

又或者,如果他们因为工作原因需要离岗处理问题,但却因为这个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因为这起事件失去了行踪;

最后,若员工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并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地铁、渡轮、火车事故产生的伤害,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在这些情况下,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对于职工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也应视同于工伤:

第一种情况是,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然发病或者在抢救48小时内无效去世的;

第二种情况是,当职工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及公共权益的行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职工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公务受伤残疾,已经获得了战时伤残军人证明的人员,那么在他加入到现今工作单位后,如果旧伤再发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此外,如果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必须从事故伤害发生的那一天或者确定诊断为职业病的那一天算起,在30天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认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以内,工伤职工或其最近亲朋好友、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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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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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行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

三,受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
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
第二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
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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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车摔倒,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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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B16180-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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