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拖车费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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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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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若因取证需要或可协商解决而未撤离导致交通堵塞,执法机关需承担拖车费用。反之,如车辆故障或车主未及时处理导致道路占用影响交通,拖车费用将由事故责任人支付。
事故拖车费应由谁承担

一、事故拖车费应由谁承担

若遇需为取证工作而制约机动车辆,或是遭遇依法能得以自行协商解决之交通事故之时,当事人应当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并由此引发交通堵塞现象者,拖车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若车辆无法动弹,亦或车主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致使占用道路阻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拖车费用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能否承担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进行拖车服务所需的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由保险公司提供理赔。

根据保险公司针对车辆保险业务制定的具体条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其中包括施救拖车的费用等,都会作出部分赔偿的承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来看,只要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被损毁车辆的费用、车辆中所承载货物的损失以及实施车辆救援所耗费的费用等,若当事人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要求,那么法院便将会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若遇需为取证工作而制约机动车辆,或是遭遇依法能得以自行协商解决之交通事故之时,当事人应当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并由此引发交通堵塞现象者,拖车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若车辆无法动弹,亦或车主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致使占用道路阻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拖车费用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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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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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当事人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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