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免子女抚养费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支付抚养费用责任的父母而言,如果他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便有权申请降低或撤销对孩子的抚养费用负担:
首先,若父母正处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状态,无法寻找到经济来源,以至于他们无法按照原有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所规定的数量来承担抚养费用,然而此时,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具备支付这些费用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
其次,父母中有一方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关押改变,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他/她的伴侣表示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某部分或者全部,那么原先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那一方父母,即原先有责任的那一方家长,便可适当减少或取消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支付抚养费用责任的父母而言,如果他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便有权申请降低或撤销对孩子的抚养费用负担:
首先,若父母正处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状态,无法寻找到经济来源,以至于他们无法按照原有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所规定的数量来承担抚养费用,然而此时,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具备支付这些费用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
其次,父母中有一方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关押改变,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他/她的伴侣表示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某部分或者全部,那么原先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那一方父母,即原先有责任的那一方家长,便可适当减少或取消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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