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的抚养费太少怎么办
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认为法院判的抚养费太少,可以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法院判的抚恤金不给怎么办
倘若经由法院裁决的抚恤金款项未能及时获得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举意味着,当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或者调解协议明确确立了支付抚恤金的义务,而义务方却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时,权利方便可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以求得自身利益的维护与保障。就实际执行环节而言,权利方需向原审判法院递交执行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交相关必备的证据以及各类必需的资料文件,例如已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复本、个人身份证明等等。法院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将会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诸如进行财产调查、冻结、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手段,以确保抚恤金能够得以顺利支付。若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则可直接从该财产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然而,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或许会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但是权利方仍可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重新提出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认为法院判的抚养费太少,可以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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