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交付所租赁之房产,并且在经过承租方的多次书面通知与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约。
(2)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不符合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明确规定和要求,严重影响了承租方对该房的实际使用效果,导致其无法实现租赁该房产作为商业用途的原本初衷。
(3)对于已经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因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建筑瑕疵等原因,给承租方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威胁,严重危害到承租方的身心健康。
(4)出租方在日常管理中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从而造成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处环境的安全隐患重重,进一步危及到了其生命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出租方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租方交付所租赁之房产,并且在经过承租方的多次书面通知与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约。
(2)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不符合原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明确规定和要求,严重影响了承租方对该房的实际使用效果,导致其无法实现租赁该房产作为商业用途的原本初衷。
(3)对于已经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的房产,因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建筑瑕疵等原因,给承租方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威胁,严重危害到承租方的身心健康。
(4)出租方在日常管理中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从而造成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处环境的安全隐患重重,进一步危及到了其生命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