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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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适用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损害; 2.医疗机构因违规、故意隐瞒病历或伪造资料需担责; 3.非法占有高危物品行为人; 4.动物园因管理不当致人员伤害; 5.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6.堆物侵权、林木折断和窨井管理侵权事件。
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以下几种状况下的侵权事件适用于过错责任推定的原则:

首先,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之时,我们会推定教育机构需负有过错责任。

其次,在如下情境之中,我们也会将过错责任归咎于医疗机构:

(1)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关于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2)假如其故意隐藏或者拒绝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与争议相关的病历资料;

(3)除此之外,若医疗机构故意伪造、篡改或销毁这些关键性的病历资料,那么相应的责任也会被推定其应当承担。

再次,对于那些实施非法占有高危害物品的行为人来说,他们也必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

同样地,动物园在执行动物管理职务时导致人员伤害事故的,也应根据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来追究其责任。

最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各类设施脱落、坠落给其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伤和财产损失,同样应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进行判定。

在堆物侵权、林木折断侵权和窨井管理人侵权等类似案件中,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几种状况下的侵权事件适用于过错责任推定的原则:

首先,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之时,我们会推定教育机构需负有过错责任。

其次,在如下情境之中,我们也会将过错责任归咎于医疗机构:

(1)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关于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2)假如其故意隐藏或者拒绝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与争议相关的病历资料;

(3)除此之外,若医疗机构故意伪造、篡改或销毁这些关键性的病历资料,那么相应的责任也会被推定其应当承担。

再次,对于那些实施非法占有高危害物品的行为人来说,他们也必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

同样地,动物园在执行动物管理职务时导致人员伤害事故的,也应根据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来追究其责任。

最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各类设施脱落、坠落给其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伤和财产损失,同样应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进行判定。

在堆物侵权、林木折断侵权和窨井管理人侵权等类似案件中,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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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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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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