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被起诉,会否牵涉到妻子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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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债务问题关键在于债务性质。只有当债务为婚前所购资产的共有负债,或婚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用于治病、抚养亲属、教育等必要支出,并经双方书面约定为共同债务时,妻子才会被牵连。否则,如果债务非夫妻共同负担,妻子无需承担责任。法律强调夫妻间需共同承担合法债务,但区分界限明确。
欠钱不还被起诉,会否牵涉到妻子

一、欠钱不还被起诉,会否牵涉到妻子

若当事人未能按时归还债务并因此被诉讼至法院,其妻子可能会受到牵连,但是否真的会影响到她,需要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夫妻关系,其彼此就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便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换句话说,若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负担,那么妻子便无需为其丈夫背负还款压力。

何谓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指在结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所借入的款项购买的资产已经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负债;

或者是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负债;

也包括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或者是一方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并将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是与伴侣共享所产生的负债;

此外,还有夫妻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病,或者是为了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负债;

然后是因为抚养孩子所产生的负债;

再就是为了赡养承担赡养义务的长辈所产生的负债;

接着是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也是为了支付正常且必要的社交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最后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负债;

以及其他应依法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欠钱不还被刑事拘留后怎么处理

1.倘若需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2.对于那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却无需实施逮捕措施的情况,依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之后,直接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

3.如果在拘留期限内仍未查明犯罪事实真相,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后,持续进行深入侦查;

4.如决定撤销案件,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若当事人未能按时归还债务并因此被诉讼至法院,其妻子可能会受到牵连,但是否真的会影响到她,需要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夫妻关系,其彼此就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便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换句话说,若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负担,那么妻子便无需为其丈夫背负还款压力。

何谓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指在结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所借入的款项购买的资产已经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且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负债;

或者是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负债;

也包括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或者是一方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并将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是与伴侣共享所产生的负债;

此外,还有夫妻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病,或者是为了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负债;

然后是因为抚养孩子所产生的负债;

再就是为了赡养承担赡养义务的长辈所产生的负债;

接着是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也是为了支付正常且必要的社交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最后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负债;

以及其他应依法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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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  
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  
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
第一种损失,而将
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
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  
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和丈夫闹矛盾准备离婚,所以先咨询一下离婚牵涉债务问题怎么办?请帮助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目前,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很多的,下面简要讲几点值得注意的情况。
一、什么样的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进行涉及。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人2 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辙,分歧很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债务由谁来承担。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I][B]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可以依法解决的。以上讲的几点意见,供各位朋友参考,若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乐于为你解决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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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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