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取消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在接受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二百元人民币至二千元人民币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十五日内的拘留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
对于无证驾驶行为所应采取的惩罚措施方面,其详细规定如下:
其中之一便是仅仅由于未能随身携带驾照便被主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受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实施的拘留机动车,同时责令接受警告,并且得缴纳二十元至两百元之间的罚款,以及登记积分初始为1分。
其次,当涉及到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是机动车驾驶证在暂扣期间而进行驾车上路的行为,也将面临同等的处罚方式,需要接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下达的二百元至两千元之间的罚款以及可追加十五天以下拘留的处罚规定。
此外,当机动车驾驶证在暂扣期间而从事驾驶机动车活动时,将记录扣除分数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取消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在接受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二百元人民币至二千元人民币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十五日内的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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