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曾进行特殊约定,则被设定为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关键性条款的工作地点将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行使单方面变更此项内容的权利。
若用人单位提出有关变更的要求,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在双方就变更事宜不能达成共识时,倘若用人单位仍坚称要更改,使得原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调动工作岗位不愿意去有没有赔偿
调岗行为,实质上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在此过程中,雇佣方须首先征得员工的协商一致意见,如未经员工同意而擅自进行岗位调整,在法律层面上,其效力原则上应予以否定;
然而,若雇佣方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所实施的岗位调整具备合理性,且不带有任何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薪资待遇并未因此降低,并且与原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岗位存在紧密关联性,那么这样的岗位调整便可视为合法有效;作为员工,理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未曾进行特殊约定,则被设定为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关键性条款的工作地点将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行使单方面变更此项内容的权利。
若用人单位提出有关变更的要求,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在双方就变更事宜不能达成共识时,倘若用人单位仍坚称要更改,使得原定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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