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应向谁申报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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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破产法规规定,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无论选择重整、清算还是和解程序,申报对象非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而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这一申报行为强调了程序的规范性和管理的专业性。
企业破产后应向谁申报债权

一、企业破产后应向谁申报债权

根据我国现有破产法规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亦或是和解程序,所有债权人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由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此种行为并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一等级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在企业破产之时,其所有已产生的债务均应由该组织自行承担。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应当以其所持有的所有财产,来为企业的负债负起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法庭将在核实并确认实际情况之后,方能决定是否正式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破产法规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亦或是和解程序,所有债权人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由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此种行为并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一等级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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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我的企业主要是负责水泥的因为生意不好做所以损失了很多钱我就注销了企业,我想请问企业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以下情况股东要承担债务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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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权申请公司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整),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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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公司破产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呢
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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