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有哪些限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时,所设定的最长期限为十天,此时间段应自受害人的伤势愈合或治疗过程终止之日算起;
若涉及人员伤残情况,则起始日期应自确定残疾等级之日算起;
倘若当事人不幸离世,其计算期间则应以殡葬事务处理完毕之日为准;
至于涉及财产损失的纠纷,则应由确定损失之日为我方所规定的期限起算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事故中,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首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当事人共同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报告;
其次,经双方同意调解后,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最后,若未能达成调解共识,当事方有权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时,所设定的最长期限为十天,此时间段应自受害人的伤势愈合或治疗过程终止之日算起;
若涉及人员伤残情况,则起始日期应自确定残疾等级之日算起;
倘若当事人不幸离世,其计算期间则应以殡葬事务处理完毕之日为准;
至于涉及财产损失的纠纷,则应由确定损失之日为我方所规定的期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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