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的犯罪人员,在服刑期内如能潜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在具体行为上有所悔过自新,或有立功之具体表现者;
或者在被监管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人,均具有适用减刑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条件
以下是获得减刑的必要条件:
首先,应当阻止其所参与的或曾策划过的任何严重犯罪行为;
其次,应当揭发在监狱环境内或外部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仔细调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
再次,应当拥有自己创新发明的成果或是对大范围的技术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接着,如果某人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为了保护他人而自愿挺身而出,也可视为取得减刑资格之一;
此外,如果在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同样可以享有减刑待遇;
最后,如果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显著的重大贡献,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的犯罪人员,在服刑期内如能潜心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在具体行为上有所悔过自新,或有立功之具体表现者;
或者在被监管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人,均具有适用减刑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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