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后是否还能再次分割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束后,我们可以为您处理以下共通财产的分配事宜:
首先,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而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离婚,此时若未能就共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有权对此一并做出裁决;
其次,若是法院调解后结果未要求判离,仅其中一方存在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婚后共通财产之举,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平分割共通财产。
具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呢?基本上可分为三点:
(1)实物分割。
当财产可以纯粹以实物分割时,我们会尽可能保持其功能及使用性不受损害,确保您获得对应比例的财产权益;
(2)变卖或拍卖。
当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后,我们将共同进行资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则双方依照划分协议分别享有权益;
(3)款项补偿。
如一方将享有财产,则需依据该财产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调解后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实效应设定为两年的时间限制。换言之,当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了应履行之期限及相应义务时,其执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也就被限定在该期限内,且从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
此外,如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分期履行的事项,那么执行时效将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离婚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束后,我们可以为您处理以下共通财产的分配事宜:
首先,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而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离婚,此时若未能就共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有权对此一并做出裁决;
其次,若是法院调解后结果未要求判离,仅其中一方存在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婚后共通财产之举,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平分割共通财产。
具体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呢?基本上可分为三点:
(1)实物分割。
当财产可以纯粹以实物分割时,我们会尽可能保持其功能及使用性不受损害,确保您获得对应比例的财产权益;
(2)变卖或拍卖。
当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后,我们将共同进行资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则双方依照划分协议分别享有权益;
(3)款项补偿。
如一方将享有财产,则需依据该财产实际价值,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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