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员工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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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面临拆迁时,可获得全额补偿包括不可移动设施和大型设备的价值、重建新工作环境的相关费用、运营损失以及额外补偿。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的强制性交易。征收程序严格,涉及公告、调查、听证等步骤。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中可能通过协议或司法程序终止。
被公司开除,员工有补偿吗

一、被公司开除,员工有补偿吗

当我们面对公司拆迁问题时,通常面临着以下各项合理合法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公司在员工撤离自己所租赁的房屋过程中所损失的一系列不可移动之基础设施以及无法拆卸运输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所有这些经确认后无法重新安置的固定资产的总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公司将会得到为再度建设崭新工作环境所需应付的所有相关开支补偿;

此外,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不受重大影响,公司还将获得公司被迫停止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应效益损失的补偿;

最后,公司也会得到其他可能产生的各种额外补偿。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来自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正补偿后实行的一项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其施行宗旨是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利益需求。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相应的补偿,然后才能依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到实际操作环节,法定征收程序极为严谨,其中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等等。

在复杂的征地拆迁事务中,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过程中的消亡情况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由拆迁方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宣告结束。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那么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会因此结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被公司开除了怎么赔偿

在遭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能否获取到相应的赔偿金,其关键取决于解约的具体原因。如果解约原因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那么公司无需对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然而,若解约系无明正当理由引起的,那么具体的赔偿金额将需要依据多个具体的实际情况谨慎计算并加以研究,而且此数额还会受到工作年限的极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我们面对公司拆迁问题时,通常面临着以下各项合理合法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公司在员工撤离自己所租赁的房屋过程中所损失的一系列不可移动之基础设施以及无法拆卸运输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所有这些经确认后无法重新安置的固定资产的总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公司将会得到为再度建设崭新工作环境所需应付的所有相关开支补偿;

此外,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不受重大影响,公司还将获得公司被迫停止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应效益损失的补偿;

最后,公司也会得到其他可能产生的各种额外补偿。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来自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正补偿后实行的一项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其施行宗旨是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利益需求。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相应的补偿,然后才能依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到实际操作环节,法定征收程序极为严谨,其中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等等。

在复杂的征地拆迁事务中,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过程中的消亡情况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由拆迁方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宣告结束。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那么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会因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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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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