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即无论性别如何,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分享婚姻共同财产。
同时,双方也要平等地承当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2.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此种“关照”可以理解为在分割财产份额上对女方予以适当的倾斜,或者是在分割财产种类时,优先考虑女性所需,例如分配住房这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给女方。
在处理离婚所涉共同财产时,应当尤其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过程。
3.有利于生活便利性原则。
在协商离婚以及共同财产划分过程中,不应该损坏财产的使用效果、性能及经济价值。
不可滥用权力原则。
不可以借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损毁他人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中房子归一方所有没过户房子归属怎么划分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归属其中一方,然而尚未进行过户操作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的产权将被认定为属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当事人所有。且须知,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设立、转移以及消灭等各项事宜,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只要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义人并无变更,那么原来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即无论性别如何,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分享婚姻共同财产。
同时,双方也要平等地承当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2.关照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此种“关照”可以理解为在分割财产份额上对女方予以适当的倾斜,或者是在分割财产种类时,优先考虑女性所需,例如分配住房这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给女方。
在处理离婚所涉共同财产时,应当尤其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过程。
3.有利于生活便利性原则。
在协商离婚以及共同财产划分过程中,不应该损坏财产的使用效果、性能及经济价值。
不可滥用权力原则。
不可以借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损毁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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