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的土地流转合同被视为无效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以下为您解释:
1.若在提起诉讼之前,未经主管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目前尚未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可能无法生效。
请注意,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起诉前转让方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获授权的主管机关同意转让,则该转移合同应视为有效。
若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如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以下为您解释:
1.若在提起诉讼之前,未经主管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目前尚未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可能无法生效。
请注意,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起诉前转让方已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获授权的主管机关同意转让,则该转移合同应视为有效。
若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如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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