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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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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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学校未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导致学生骨折等事故时,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可能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费用根据实际支出、医疗机构证明及当地标准计算。学校在责任划分中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损失、伤残等级、年龄等因素确定,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一、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若诸如学生遭受骨折这类事故的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其教育与管理的应尽职责时,校方将必须对此类安全事故负责,并给予赔偿。

在此过程中,学校应承担支付受害者所需医药费、护理人员工资、交通费用以及合适的营养补给,以保障受害者在医院的正常饮食需求。

对于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受害者,学校还应负担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如若受害者因此次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学校则需承担辅助器具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然而如果该事故是由于受害者被除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伤害而引发的,那么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适当的管理职责,学校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之后,学校有权利向上述责任人要求赔偿。

1、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综合考虑病历、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来得出结论。

倘若赔偿义务人对于对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用的支付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益水平、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

护理人员拥有稳定收入的,其薪酬可参考类似情况下的误工费标准进行算计。

护理人员无固定薪资且雇用护工人士的单位,其报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定价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的支出应依托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随行护理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执行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的额度可参照当地国家行政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下来。

5、营养费的支付标准,则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结合医院的治疗建议以及患者情况来决定。

6、残疾人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是残疾程度来计算出来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的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参数,自残疾事件发生之日期算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是如果受害者在六十岁以上,则每年的累积数将随着年龄增长而递减;

若受害者在七十五岁以上,则只按五年进行计算,。

倘若受害者虽然残疾但其实际收入却未受到影响,或者虽然残疾程度较轻但对其就业产生了严重的职业障碍的,可对该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另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金额要根据普通适用仪器的合理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某些对伤残情况有特殊需要的案件,也可以参照相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来确定对应的合理价格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在运用法律进行赔偿时,并无明确具体的赔偿准则和额度。通常情况下,赔偿事宜会由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共识的结果即视为标准。并且,赔偿的总金额将被严格控制在您所实际遭受的相关损失范围内(这也是我们所遵循的“不得利”原则所决定)。因此,您有权要求以下相关方面的赔偿款项:

1、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如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治疗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等);

2、由于照顾子女而造成的监护人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

3、以及伴随住院治疗周期提供的营养补贴(主要用于提升营养摄入、改善病患或伤者饮食状况);

4、其他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若诸如学生遭受骨折这类事故的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其教育与管理的应尽职责时,校方将必须对此类安全事故负责,并给予赔偿。

在此过程中,学校应承担支付受害者所需医药费、护理人员工资、交通费用以及合适的营养补给,以保障受害者在医院的正常饮食需求。

对于需长期住院治疗的受害者,学校还应负担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如若受害者因此次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学校则需承担辅助器具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然而如果该事故是由于受害者被除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伤害而引发的,那么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适当的管理职责,学校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之后,学校有权利向上述责任人要求赔偿。

1、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综合考虑病历、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来得出结论。

倘若赔偿义务人对于对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用的支付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益水平、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

护理人员拥有稳定收入的,其薪酬可参考类似情况下的误工费标准进行算计。

护理人员无固定薪资且雇用护工人士的单位,其报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定价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的支出应依托于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随行护理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执行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的额度可参照当地国家行政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下来。

5、营养费的支付标准,则由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结合医院的治疗建议以及患者情况来决定。

6、残疾人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的程度或是残疾程度来计算出来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的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参数,自残疾事件发生之日期算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是如果受害者在六十岁以上,则每年的累积数将随着年龄增长而递减;

若受害者在七十五岁以上,则只按五年进行计算,。

倘若受害者虽然残疾但其实际收入却未受到影响,或者虽然残疾程度较轻但对其就业产生了严重的职业障碍的,可对该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

另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金额要根据普通适用仪器的合理价格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某些对伤残情况有特殊需要的案件,也可以参照相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来确定对应的合理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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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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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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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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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有负这个管理的责任,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是在校学生以及受伤事实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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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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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谁
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又有具体侵权人的,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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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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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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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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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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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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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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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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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区别对待的,比如说,如果未成年人在下课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的,也就是有一定过错情况之下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于受伤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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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大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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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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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此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因为学校或者学生以及相关的的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使得学生受到了伤害时候,相关的当事人根据其行为对于结果的产生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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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校时间发生受伤事件学校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生在校时间发生受伤事件学校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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