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法院会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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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强调以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为重,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改判。当事人申请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一方因健康问题无法抚养、不尽责甚至虐待儿童、子女强烈倾向于另一方(年满八岁并具备抚养能力)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法院会综合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及子女权益考虑做出决定。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一、何种情况下法院会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针对法院是否可能进行改判这一疑问,我国法律规定表示将综合实际状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健全成长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诸方面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如若某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要求才可得到法院认可。

第一,同孩子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下的那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伤害而导致无法履行抚养职责;

第二,同样情况下,如果该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包含虐待儿童情节,或者同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明显恶化作用;

第三,当子女年满八岁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第四,当存在其它合理依据需变动未成年人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何种情况下要被刑事拘留

在通常情况下,针对涉嫌重大罪行并存在潜在逃避调查或者影响公正司法审判之虞的人士,实施刑拘措施成为必要应对手段。举例来说,若涉案人员存在毁灭证据、串通口供以及逃逸等潜在风险,公安部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除此之外,在面临紧急状况或者需要立即制止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亦可考虑采用刑事拘留作为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针对法院是否可能进行改判这一疑问,我国法律规定表示将综合实际状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健全成长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诸方面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如若某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要求才可得到法院认可。

第一,同孩子处于共同生活状态下的那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伤害而导致无法履行抚养职责;

第二,同样情况下,如果该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包含虐待儿童情节,或者同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明显恶化作用;

第三,当子女年满八岁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第四,当存在其它合理依据需变动未成年人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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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条件在法律上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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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随后,为进一步支持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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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两个孩子离婚后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如何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就须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上述《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具体意见》的16条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信中可知你女儿今年有11岁了,她愿意跟你一起生活,你现在又有抚养能力,因此你不仅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且法院根据上述第16条第3项规定也会判决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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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国企,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改制后企业账务处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
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
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
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以后年度分股利时: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

  原企业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

  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

  借: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

   贷:实收资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业实际调帐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

  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内容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

  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

  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

  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

  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

  第二种方法:沿用老帐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

  具体调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三步: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

  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

  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

  两种方法的优劣:

  第一种方法工作量较大,但步骤清晰,适合于小型企业做帐务处理;

  第二种方法工作量较小,但需要帐务处理者具有较强的会计处理实际经验,且帐务处理者的思路要清晰,适合于大中型企业改制后做帐务处理。

  四、关于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评估减值的确认
  资产评估减值主要是指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减值。造成评估主要的原因不外乎这样几种,由于工程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资产实体性贬值,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由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的资产经济性贬值,由于操作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加。速损耗和由于企业决策失误盲目投资而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由于少提折旧和超原值入账等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日常核算而导致账面不实等原因造成的减值。若最终结果为减值,则将减值总额反映在“资本公积”的评估减值准备账户中。
  
(二)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金,第二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各有理由,也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具体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若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资产的重置价值和评估值降低出现减值,则应从维护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直接冲减资本公积金,而不应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以正确体现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情况,客观反映资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若由于企业操作管理不善造成资产评估减值,则应遵循谨慎性与资本保全原则,从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加强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角度出发,将评估减值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不应该冲减资本公积金。
  对于因少提折旧,超原值入账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减值,实际意义上不属于评估减值范畴,在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或评估时的资产清查阶段即应予以调整,所谓评估减值应该是在真实准确的账面基础上的减值。现举例分析。
  例2:某企业的存货评估减值63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减值403元,坏账准备(借方余额1万元)评估值为0,应收账款评估减值8万元,所得税率33%。评估结果的会计调整分录为:
  第一种处理办法: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减值准备  550000
  贷:存货  60000
  固定资产  400000
  坏账准备  10000
  应收账款  80000
  第二种处理办法:
  借: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准备  550000
  贷:存货     60000
  固定资产  400000
  坏账准备   10000
  应收账款   80000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会计,现在要处理一些账务问题,对这方面还是有些生疏,请问改制企业的会计处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改制后公司建立新账,应确定建账日。建立新账应以公司成立日作为建账日。考虑到与会计期间划分衔接,可将公司成立日最接近的月初或月末视同建账日。
  对于主发起人投入的净资产及相关的资产负债,首先应由原企业将审计调整和资产评估清查调整事项入账,编制建账日原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然后,按照与评估基准日剥离调整相同的口径编制公司建账日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表的编制仍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其中,可通过货币资金的调节,使剥离后的公司净资产等于原企业评估基准日评估前的净资产,即与评估报告中净资产清查调整后的账面值一致。如按协议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还应当加上期间的净利润。再按前述模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加减相应的评估增减值后确定净资产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入账金额,编制会计凭证,记入公司账内。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各资产项目,贷记各负债项目,同时按净资产中属于股本的部分贷记“股本”,按净资产中属于溢价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
  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由于原企业的经营活动,资产的形态和数额发生了变动,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还应对评估基准日存在评估增减值、但至公司成立日已销售或处理的资产,结转其相应的评估增减值。结转评估增值部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主发起人)或“资本公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贷记相应的资产项目;评估减值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同时,与主发起人产生的应收应付项目应及时结清。
  发起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公司建账时,应以评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后,公司应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其他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按上述相同方法进行处理;以现金出资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股本”和“资本公积”。
  改制企业建账的特殊会计处理
  
1.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实现利润的归属
  因在公司未成立、评估目的未实现之前,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仍由主发起人经营管理,由于资产产权未发生变化,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这一持续经营期间实现的利润理应归原企业。如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目前有部分改制企业约定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笔者认为,此举应经原企业的股东同意或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资产折旧、摊销
  由于新公司的股本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形成,为了不影响公司资本保全,一般应对进入公司的资产按评估后的金额补提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折旧或补计摊销,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主发起人)或“资本公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贷记相应的资产项目。
  如果其金额较小,不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则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资产折旧、摊销也可按原账面值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主发起人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被投资单位应将审计调整和资产评估清查调整事项入账,但不应对评估增减值进行账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公司建账日会计报表。
  公司应按评估调整后的金额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并根据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被投资单位剩余经营年限摊销;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4.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应根据建账后的应收款项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建账日的坏账准备,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坏账准备”。由于此未分配利润负数是评估结果与会计核算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出资不实所致,理应由公司以后产生的利润进行弥补。如建账日存在其他资产减值情形,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一般应作借记“其他应收款”处理,发起人应及时以现金补足。
  
5.企业所得税和资产的计税成本
  整体改制企业的资产投入公司时,经省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原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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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很多离婚后的夫妻尽管已经知道了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有了法定的判决而始终不放心孩子在对方的照顾是否能够很好的成长,所以就会想要抓住机会就把抚养权重新夺回,但是判决竟然已经下来了就必须存在抚养权的一方确实存在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称职的情况才可以改判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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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成年子女哪种情况可以要求抚养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时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解释》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在校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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