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检察机关若决定对案件不予起诉,则该涉事者本身将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所谓“案底”,实际上便是指相关人员曾实施过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犯罪记录。
然而,当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案件审理,且经过最终判定认为相关责任方确有罪责时,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案底。
因此,当检察机关根据法定条款或特殊情况,依法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时,涉事者便无需承受案底之累。
经由上述解读可知,检察院所做的不予起诉决定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资料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存在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判处法律制裁或免于处罚的情况;
最后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尽管在公安机关完成补充调查之后,检察院仍然无法获取充分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得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起诉流程要几天
对于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的相关事宜,通常的操作流程规定其必须在一个自然月之内进行完成。具体来说,该流程主要包含了四大步骤:
首先是进行严格的审查阶段,
然后才能进行公正的决策过程,接着便是宣告并送达到每一位当事人手中。然而,若遇到些重大且错综复杂的案件时,经过慎重考虑后,也可适当延期至十五天之久。此外,若被告方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接受相应惩罚,同时满足使用快速审判程序的条件者,那么仅需十日便能得到结果;当然,若被告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经过再三权衡,其判决日期也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我国,检察机关若决定对案件不予起诉,则该涉事者本身将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所谓“案底”,实际上便是指相关人员曾实施过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犯罪记录。
然而,当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案件审理,且经过最终判定认为相关责任方确有罪责时,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案底。
因此,当检察机关根据法定条款或特殊情况,依法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时,涉事者便无需承受案底之累。
经由上述解读可知,检察院所做的不予起诉决定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资料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存在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判处法律制裁或免于处罚的情况;
最后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尽管在公安机关完成补充调查之后,检察院仍然无法获取充分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得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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