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人员受贿罪怎么分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述,企业职员受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借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取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此外,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类名目繁多的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出现此类行为,则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即可依法享有减刑权利。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狱规,表现出显著且真诚的悔罪之意,积极接受改造并取得良好效果,或者具备立功行为者,均可提出减刑申请。
3、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服刑期不能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述,企业职员受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借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取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此外,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类名目繁多的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出现此类行为,则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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