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钱去哪里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上,申请人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金融机构储蓄账户内缴交保证金,而公安机关会明示具体的账户详情。至于保证金的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这往往是由负责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的。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行为,同时案件也得以顺利解决的话,那么该笔保证金便有可能被退还至申请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钱到哪退回来
若有关人员须前往承担交纳保证金额度的相關金融机构进行款项退回手续处理,则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亦无蓄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在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是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有责任通知银行将所收取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上,申请人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金融机构储蓄账户内缴交保证金,而公安机关会明示具体的账户详情。至于保证金的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这往往是由负责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的。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行为,同时案件也得以顺利解决的话,那么该笔保证金便有可能被退还至申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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