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监狱会见有哪些规定
尊敬的公众们,我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律师团队所参与的各类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各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机构针对会见客户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全力保证会见的合法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要明确强调,任何律师都没有权利私自携领客户的家属或是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会见过程。
此外,我们的律师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已处在拘留状态中的被诉讼对象,他们家人最近的生活状况、传递亲人好友的关爱之情,但是,我们不能帮他们串通口供、或者协助他们的家人亲戚进行一切非法串供活动,更不能担任任何非法行动的中间角色。
对于身处拘留场所的客户而言,我们未得到司法机关、看守机构及他们本人的准许之前,始终坚持不允许将信件、金钱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被明令禁止的物品传递给他们,也不会将任何的通讯设备交由他们使用。
再者,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未经得司法机关、看守部门以及拘留客户本人的许可,是严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的。
会议讨论议题,只能涉及到律师所能获取的信息和客户应享有的法律帮助范畴之内的问题,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额外信息,我们也决不能将其随意披露给当事人知晓。
作为律师,我们不能用任何手段威胁、诱使、欺骗客户做出违背实际情况、更改陈述的事情。
当律师会见需要雇佣翻译人员协助的时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专门审批认可。
最后,我们律师对于所掌握案情,负有向客户予以保密的责任,不能向对方透露任何相关档案材料,这是律师行为准则中所明确规定的。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律师在监狱会见有时间限制吗
1、依照现行法规,律师与在押犯人进行面谈时长受限,每次会晤时长不得超出一个小时。每个月内最多仅可安排1-2次此类会面。
2、作为辩护律师,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尊敬的公众们,我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律师团队所参与的各类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各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机构针对会见客户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全力保证会见的合法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要明确强调,任何律师都没有权利私自携领客户的家属或是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会见过程。
此外,我们的律师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已处在拘留状态中的被诉讼对象,他们家人最近的生活状况、传递亲人好友的关爱之情,但是,我们不能帮他们串通口供、或者协助他们的家人亲戚进行一切非法串供活动,更不能担任任何非法行动的中间角色。
对于身处拘留场所的客户而言,我们未得到司法机关、看守机构及他们本人的准许之前,始终坚持不允许将信件、金钱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被明令禁止的物品传递给他们,也不会将任何的通讯设备交由他们使用。
再者,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未经得司法机关、看守部门以及拘留客户本人的许可,是严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的。
会议讨论议题,只能涉及到律师所能获取的信息和客户应享有的法律帮助范畴之内的问题,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额外信息,我们也决不能将其随意披露给当事人知晓。
作为律师,我们不能用任何手段威胁、诱使、欺骗客户做出违背实际情况、更改陈述的事情。
当律师会见需要雇佣翻译人员协助的时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专门审批认可。
最后,我们律师对于所掌握案情,负有向客户予以保密的责任,不能向对方透露任何相关档案材料,这是律师行为准则中所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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