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定金如何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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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尽管定金一般不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退款:开发商提前将认购房产售予他人导致无法签合同,应双倍返还;开发商无销售合法凭证或合同无效,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因合同内容争议未涉及认购书核心条款,协商不成,开发商退还定金;若意向书关键条款模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开发商需退款。但若开发商已合法预售,购房者拒签则无权请求退款。
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定金如何退还

一、购房意向书签订后定金如何退还

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定金通常难以申请退回,然而,根据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定金仍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将已经处于认购状态的房产出售给其它第三方并最终导致了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是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应的商品房销售合法凭证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购房合同,甚至因此造成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全数归还购房者的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者,倘若双方仅因为对正式合同中的内容、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细节无法达成统一共识,且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并不相关,从而使得签约没有成功实现的话,那么双方都不构成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将收取的定金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没有明确涉及到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或者这些条款表述模糊,双方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这种状况下,开发商也需要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律要件,但购房者仍然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作为购房者就丧失了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意向书的定金能退吗

商品房订金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承租方未能依照认购协议书载明的期限及位置前往签订合约,亦或是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修改了认购书中所确立的重要条款,例如价款、建筑面积、房型等关键信息,以致无法顺利签约,那么其所支付的订金将会不再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开发商在委托购买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已有租户选定的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导致最终无法圆满完成正式签约的过程,此时,应该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租户所交的订金。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定证书,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或使得合同成为无效状态,开发商有义务返还租户的订金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再次,如果买卖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无法达到共识且该问题与委托购买意向书的条款无直接关联,进而影响到签约环节,此时双方均未构成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数偿还租户的订金。

此外,假如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建筑面积及房型等重要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不够清晰,而买卖双方对这些内容又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对租户返还订金。

最后,由于不可避免的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成立,卖方理应将定金退回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一般情况下,交付的定金通常难以申请退回,然而,根据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定金仍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将已经处于认购状态的房产出售给其它第三方并最终导致了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是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应的商品房销售合法凭证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购房合同,甚至因此造成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全数归还购房者的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者,倘若双方仅因为对正式合同中的内容、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细节无法达成统一共识,且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并不相关,从而使得签约没有成功实现的话,那么双方都不构成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将收取的定金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没有明确涉及到价格、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或者这些条款表述模糊,双方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这种状况下,开发商也需要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所需的法律要件,但购房者仍然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作为购房者就丧失了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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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下称“本意向书”)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其中:甲方与乙方合称“转让方”,丙方与丁方合称“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宾馆二楼,营业执照注册号是:,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共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事宜形成共识,并达成本意向书如下:
一、转让所有权
转让方确认,项目公司正在建设和合法拥有位于电站,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以下简称“项目”)。
二、转让方式及价款
1、各方初步同意,项目总造价及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溢价款项之和为万元(即元),其中包括受让方为受让转让方的股权而共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项目公司的贷款。转让方在年月日前向受让方支付不少于万元的转让款,在年月日前支付万转让款。即在年月日前支付转让款万元。此款由丙、丁方按拟所受让的股权比例支付。最终交易价格待受让方结束尽职调查后由双方根据各项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调整。
2、各方同意,由受让方共同收购项目公司中全部股份,初步拟定丙方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丁方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3、各方同意,股权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先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保留的股权作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转让方所保留的的股权转让款,转让方以质保金的形式予以支付。待项目建成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手续后,受让方再行收回剩余的项目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后,仍由转让方代持股权。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仍为项目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印章交由实际控股方管理。
5、转让方负责在转让过程中与有关政府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
1、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由转让方之一(“总承包方”)作为交钥匙工程进行建设(包括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建成后,总承包方以交钥匙的方式,将项目(包括送出工程)交付给项目公司。各方同意,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变更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其它法律文的主体及修改的关条款。该等合同附件应与正式的项目转让协议同时签署。
2、转让方同意,在项目建设期间,受让方有权委派相关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工程及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管理,转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3、总承包方应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每推迟一天由总承包方承担元违约金。
四、增资、融资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后,如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或需要各方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则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增资或进行融资。
五、受让方将在本意向书签署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首批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甲方同意在收到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后准备受让方和或其所委托的专业顾问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接待和配合受让方尽职调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六、非外资控股及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
受让方同意在年前将保持项目公司为国家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规定下的中资或中资控股公司;同时转让方同意,年起项目公司可变更为外资控股的公司。受让方同意放弃年的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转让方用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所进行的融资由转让方享有和支配。
1、各方同意全力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作。在受让方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以后,各方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框架协议,并根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开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和文件草拟与签署。
2、各方同意,在转让方于年月日前支付转让方万元转让款的前提下,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之内容进行接触与谈判,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意向书内容有关的协议或给予其相关的承诺。
3、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意向书签署前和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应为保密信息。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本次项目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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