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利息时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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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协议如未详细约定或模糊处理利息,将视作无需支付利息。因此,对于未提前约定利息的借据催款时,不得要求利息;法庭将驳回此类诉求。
借条未约定利息时如何计算

一、借条未约定利息时如何计算

借款协议中对于利息未予明确定义,则应视为无利息。

根据相关律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倘若关于支付利息部分未做出详细约定或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将会被视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因此,对未能提前约定利息的借据进行催款时,不应提出利息要求;

即使强行要求赔偿利息,法庭将依然直接驳回此类诉求。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借条未约定违约金可主张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以及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合同义务上出现违约行为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时,另一方有权依照此规则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事项,然而借款人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欠款,那么作为出借人,便可根据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来主张赔偿权益。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但是这个赔偿总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因此,即便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出借人依然有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若借款协议中对于利息未予明确定义,则应视为无利息。

根据相关律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倘若关于支付利息部分未做出详细约定或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将会被视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因此,对未能提前约定利息的借据进行催款时,不应提出利息要求;

即使强行要求赔偿利息,法庭将依然直接驳回此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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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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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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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金的利息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违约金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各种作法都能说出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计算。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的法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权利外,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不合法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2、双方对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请求数额,且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按其请求数额判决;
3、如债权人仅请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日至的可按其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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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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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请求,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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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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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月3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但被告汤某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1月17日和2月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于1月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2月3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月还清,两个月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本金50000元自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分歧
对于本案中1月17日的借款1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因为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间,故应当驳回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应当从原告向主张权利即时开始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逾期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
所谓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视为催告,从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本案中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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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
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讨要的,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借款利息新标准:
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与以往的相关法规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调整。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
《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自1991年制定以来一直沿用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规定》废止了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首次准确的给出了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这让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标准更加明晰。
对于《规定》首次提出的24%到36%年利率区间,这部分主要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约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36%的利息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超过24%不超过36%的利息,债务人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举例说,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是38%,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全部支付了38%的利息,依据《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2%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尚未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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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借款利息新标准:
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与以往的相关法规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调整。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
《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自1991年制定以来一直沿用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规定》废止了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首次准确的给出了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这让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标准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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