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须等待直至拘留期限满三十七天才会获释。
实际上,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然而,倘若在拘留期限尚未达到三十七天之时,即在该期间检察院便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话,那么被拘留者无需等待更长时间即可得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须等待直至拘留期限满三十七天才会获释。
实际上,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然而,倘若在拘留期限尚未达到三十七天之时,即在该期间检察院便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话,那么被拘留者无需等待更长时间即可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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