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详细列出如下:
首先是必不可少的书面申请表;
接下来是至关重要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注销税务证明、公章以及公告原件等相关文书;
此外,还包括完整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两份材料;
以及分支机构已经成功完成注销登记的明确证明;
最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出具委托书以证实其身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有何法律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主要依据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资金额度为准。依据我国现行律法典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统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伙企业并未设定最低注册资本这一限制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详细列出如下:
首先是必不可少的书面申请表;
其次,需由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员亲笔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是至关重要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注销税务证明、公章以及公告原件等相关文书;
此外,还包括完整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两份材料;
以及分支机构已经成功完成注销登记的明确证明;
最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须出具委托书以证实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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