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收到赃物达到判刑标准的界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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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收废弃物品时,收受估价超三千元的非法所得或收益,可能触犯"隐匿、逃避和妨害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财产来源非法仍故意隐瞒、转移或掩饰,将被认定犯罪,轻则三年刑期及罚款,重则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
收废品收到赃物达到判刑标准的界定是什么

一、收废品收到赃物达到判刑标准的界定是什么

行为人在回收废弃物品时,收到了足以估价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犯罪所得或其收益,那么将可能被判定有罪成立,因其涉嫌犯有隐匿、逃避或妨害了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追究责任的罪行——即“隐匿、逃避和妨害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一层面上来说,如果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某项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或者是通过某类违法活动制造出来的收益,却仍然故意掩盖事实,设法隐藏、转移、购买、代理销售该等财产,或是运用其他方式进行掩饰、瞒骗;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款。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的严厉后果。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收废品收到赃物被拘留

通常情况下为期十五日不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宜超过二十天即可被释放。此种处罚措施主要用于应对轻微治安犯罪行为,因此在决定对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时,执法人员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给予合理的拘役期限,但一般都严格控制在法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若行为人在回收废弃物品时,收到了足以估价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犯罪所得或其收益,那么将可能被判定有罪成立,因其涉嫌犯有隐匿、逃避或妨害了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追究责任的罪行——即“隐匿、逃避和妨害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一层面上来说,如果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某项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或者是通过某类违法活动制造出来的收益,却仍然故意掩盖事实,设法隐藏、转移、购买、代理销售该等财产,或是运用其他方式进行掩饰、瞒骗;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款。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的严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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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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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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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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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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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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