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之后,未能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支付小孩成长所需费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绝不因为家长之间的离异而被切断或消失。
即使在离婚之后,孩子不再由其中任何一位家长亲自照顾,他仍然是两位家长共同的亲骨肉,而且他仍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和责任。
”再者,倘若有一方未能按照协议承诺履行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那么担任抚养孩子职责的那一方有权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并且将原先的协议内容作为有力证据提交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处对方切实履行自己的应尽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若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关系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和登记注册,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予以归还;反之,若已经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实质性意义上的夫妇生活也并未开始,此时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同样需要返还原主。
此外,倘若由于彩礼的交付导致某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离婚案件中,男方有权提出退还彩礼的诉求,且这一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得到部分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之后,未能获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承担支付小孩成长所需费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绝不因为家长之间的离异而被切断或消失。
即使在离婚之后,孩子不再由其中任何一位家长亲自照顾,他仍然是两位家长共同的亲骨肉,而且他仍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和责任。
”再者,倘若有一方未能按照协议承诺履行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那么担任抚养孩子职责的那一方有权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并且将原先的协议内容作为有力证据提交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处对方切实履行自己的应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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