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逮捕证,且须在收到逮捕令后,立即将相关人员送至指定的看守所进行羁押。除特殊情况无法取得联系外,应在完成逮捕手续后24小时内,及时告知被逮捕者的亲属相关信息。因此,在依法实行刑事拘留后,应确保在24小时内实施该项措施,并同时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送拘留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逮捕证,且须在收到逮捕令后,立即将相关人员送至指定的看守所进行羁押。除特殊情况无法取得联系外,应在完成逮捕手续后24小时内,及时告知被逮捕者的亲属相关信息。因此,在依法实行刑事拘留后,应确保在24小时内实施该项措施,并同时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送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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