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将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或者已作出终审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者,则应针对具体案情的差异性,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撤销或变更。
换言之,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且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延长拘留期限的特殊情况存在,那么便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因此,当刑事拘留期限到达之际,如无其他合法理由继续羁押,便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倘若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将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或者已作出终审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者,则应针对具体案情的差异性,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撤销或变更。
换言之,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且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延长拘留期限的特殊情况存在,那么便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因此,当刑事拘留期限到达之际,如无其他合法理由继续羁押,便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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