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对象的限制条件包含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应用对象须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第一,有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第二,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暂时释放来保证安全性并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第三,指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自理生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只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确保其安全,就可以实施取保候审;
第四,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这些都是取保候审措施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无法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应用对象须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第一,有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第二,虽然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暂时释放来保证安全性并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第三,指那些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自理生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只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确保其安全,就可以实施取保候审;
第四,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这些都是取保候审措施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无法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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