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去检察院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定期检察官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时,必须做出起诉决定,同时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如此便揭示出,若某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危险驾驶罪,并且经由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满足起诉要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正式的法律诉讼。
因此,关于「是否可到检察院处理危险驾驶罪?」这个疑问的解答如下:倘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圆满完成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细致审理工作,并认定其已达到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定期检察官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时,必须做出起诉决定,同时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如此便揭示出,若某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危险驾驶罪,并且经由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满足起诉要求,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正式的法律诉讼。
因此,关于「是否可到检察院处理危险驾驶罪?」这个疑问的解答如下:倘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圆满完成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细致审理工作,并认定其已达到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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