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所谓“危险驾驶罪”乃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范畴,这类案件通常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并搜集证据,而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案人员提出正式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量刑标准皆由立法所明确设定,且此犯罪行径往往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因此,此类案件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所谓“自诉案件”,通常是指仅需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得到审理和裁决的案件类型。
然而,鉴于“危险驾驶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国家机关通常会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受害者本人一般情况下并无权利自行启动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所谓“危险驾驶罪”乃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范畴,这类案件通常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并搜集证据,而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案人员提出正式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量刑标准皆由立法所明确设定,且此犯罪行径往往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因此,此类案件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所谓“自诉案件”,通常是指仅需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得到审理和裁决的案件类型。
然而,鉴于“危险驾驶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国家机关通常会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受害者本人一般情况下并无权利自行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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