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在紧急或必要的情形之下,有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这其中便包括了查封、扣押或是冻结被告人的相关财产。
因此,若有人因涉嫌走私犯罪而遭到刑事拘留,当人民法院判定此举属必要之时,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的财产实施冻结之举措。
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同时也能够起到保护被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遭遇到走私刑事拘留的个体而言,其账户被冻结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走私刑事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通常为最长37天。该期间包括了公安机关最初的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如需延期至七天,则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拘留的最长期限还可延长至30天。接下来,公安机关必须在上述拘留期限内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则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关决定。因此,总体上来说,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总时长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在紧急或必要的情形之下,有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这其中便包括了查封、扣押或是冻结被告人的相关财产。
因此,若有人因涉嫌走私犯罪而遭到刑事拘留,当人民法院判定此举属必要之时,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的财产实施冻结之举措。
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同时也能够起到保护被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遭遇到走私刑事拘留的个体而言,其账户被冻结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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