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有附加刑之情形下,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并未引发社会公共危险的特殊状况时,均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强迫交易罪作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犯罪行为,其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和罪责轻重程度各异,可能会引发出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惩戒力度。
若涉案犯罪嫌犯或被告人满足解读中的取保候审相关条件要求(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并不严重,并且社会公共安全风险较小),以理论视角衡量,则是完全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
然而,对于何种案件情况下应当批准取保候审,这仍需要根据案件实况与司法部门的准确判断来进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强迫交易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强迫交易犯罪的案件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具体来说,这一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涉嫌的强迫交易犯罪若可能导致其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该罪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之一;
最后,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具备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有附加刑之情形下,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并未引发社会公共危险的特殊状况时,均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强迫交易罪作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犯罪行为,其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和罪责轻重程度各异,可能会引发出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惩戒力度。
若涉案犯罪嫌犯或被告人满足解读中的取保候审相关条件要求(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并不严重,并且社会公共安全风险较小),以理论视角衡量,则是完全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
然而,对于何种案件情况下应当批准取保候审,这仍需要根据案件实况与司法部门的准确判断来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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