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决定能变更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其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此,刑事拘留的决定并非不可更改。
若公安机关认为拘留措施不当,有权将已被逮捕的人员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适当的逮捕措施,同时需向原批准该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其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此,刑事拘留的决定并非不可更改。
若公安机关认为拘留措施不当,有权将已被逮捕的人员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适当的逮捕措施,同时需向原批准该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