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可以拒绝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得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取保候审措施。
若涉案人员判定自身并不符合适用取保候审之法定要件,或者存在其他充分正当的理由使得其拒绝接受取保候审,均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及反对意见表达。
然而,是否应予准许当事人取保候审之请求,最终决定权仍在于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就此而言,刑法确实并未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拒绝取保候审的权利。
因此,对于是否应同意取保候审之申请,这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判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是谁取保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皆有权决定对嫌犯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所谓“取保候审”,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为了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得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取保候审措施。
若涉案人员判定自身并不符合适用取保候审之法定要件,或者存在其他充分正当的理由使得其拒绝接受取保候审,均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及反对意见表达。
然而,是否应予准许当事人取保候审之请求,最终决定权仍在于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就此而言,刑法确实并未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拒绝取保候审的权利。
因此,对于是否应同意取保候审之申请,这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判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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