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当天折抵刑期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限自宣告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遭受了先行羁押的情况,则每日的羁押时间可折抵为相应的刑罚期间。由此可见,个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到法律拘留的那一天也能够被视为是其刑期的有效折抵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限自宣告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遭受了先行羁押的情况,则每日的羁押时间可折抵为相应的刑罚期间。由此可见,个人因涉嫌犯罪而遭到法律拘留的那一天也能够被视为是其刑期的有效折抵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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