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释放是当天通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将已被逮捕拘禁的人员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原有逮捕措施时,务必向原批准实施逮捕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有关通知。
换言之,只要公安机关做出了释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更改原来的逮捕措施的决定,就有责任和义务立刻通知当初决定并批准实施逮捕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因此,对于涉及到刑事拘留的释放事宜,相关部门应于当日即刻通知地方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将已被逮捕拘禁的人员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原有逮捕措施时,务必向原批准实施逮捕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有关通知。
换言之,只要公安机关做出了释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更改原来的逮捕措施的决定,就有责任和义务立刻通知当初决定并批准实施逮捕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因此,对于涉及到刑事拘留的释放事宜,相关部门应于当日即刻通知地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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