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负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角色中,需同时满足诸多条件,其中包含了"享有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尚未被任何形式地限制或剥夺",这就意味着担任该职务的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活动期间其人身自由是不能遭受任何限制的。
假设发现保证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限,那么可以作此推断,他早已不再堪当取保候审担保人之重任。
因此,身负保障被担保人取保候审责任的此类担保人,在执行相关保证义务过程中,严禁对其实施任何可能会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作为负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角色中,需同时满足诸多条件,其中包含了"享有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尚未被任何形式地限制或剥夺",这就意味着担任该职务的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活动期间其人身自由是不能遭受任何限制的。
假设发现保证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限,那么可以作此推断,他早已不再堪当取保候审担保人之重任。
因此,身负保障被担保人取保候审责任的此类担保人,在执行相关保证义务过程中,严禁对其实施任何可能会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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