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预计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罪犯;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妊娠中或生理期哺乳期内的女性,在考虑其取保候审后亦无潜在危害性时同样准予批准;
4.案件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行为可造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危险驾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具体行为:追逐竞驶、酗酒驾车、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在长途客运业务中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此外,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危险驾驶罪”,并可能面临拘役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附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预期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犯;
2.预计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罪犯;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妊娠中或生理期哺乳期内的女性,在考虑其取保候审后亦无潜在危害性时同样准予批准;
4.案件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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