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年可以推迟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法院、检察机构或公安部门对于已被实施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所享有的法定时限已届满,则理应依规将其释放、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调整强制措施。
换言之,若刑事拘留期已达一年之久,且此一年的期限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时限,那么便应当依法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
因此,关于刑事拘留一年后可延期的观点实属谬误,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来决定是否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一般在多少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判决期限,主要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4天,自被捕入狱直至送抵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核时间为7天,此7天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若经审核后决定予以逮捕,则拘留期限将继续延长;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其次,对于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刑事案件,其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之久。同样地,在这37天中,检察院仍需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在前30天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审核通过,则拘留期限将再次延长;反之,若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法院、检察机构或公安部门对于已被实施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所享有的法定时限已届满,则理应依规将其释放、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调整强制措施。
换言之,若刑事拘留期已达一年之久,且此一年的期限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时限,那么便应当依法解除相关的强制措施。
因此,关于刑事拘留一年后可延期的观点实属谬误,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来决定是否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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