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终止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内能够遵守相关的各项规定,那么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便可凭借由公安机关送达的取保候审的解冻通知书或者是与此相关的司法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先前缴纳的保证金。
换句话说,即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予以取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并办理应有的法律手续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内能够遵守相关的各项规定,那么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便可凭借由公安机关送达的取保候审的解冻通知书或者是与此相关的司法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先前缴纳的保证金。
换句话说,即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予以取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并办理应有的法律手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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