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能退回原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得以发现,或者判决已经产生法定法律效力等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况时,应依法对其进行撤案处置,或者宣告不起诉并以此为据,亦或是将相关案件退还至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以进行进一步处理。
因此,可以推断在特定状况下,刑事拘留是可能会被原封不动地退回到原属状态,但是,这种状况还需依赖于各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最后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得以发现,或者判决已经产生法定法律效力等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况时,应依法对其进行撤案处置,或者宣告不起诉并以此为据,亦或是将相关案件退还至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以进行进一步处理。
因此,可以推断在特定状况下,刑事拘留是可能会被原封不动地退回到原属状态,但是,这种状况还需依赖于各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最后的确立。